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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06-19 [来源]:规章制度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组织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党的历史任务提供组织保证。

第四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重点做好在大学生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党、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要求入党的人员必须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党组织要及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第七条党章学习小组是党组织对申请入党者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以及其他有关知识的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党组织要加强对党章学习小组的指导和管理,派有一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强的党员负责联系和指导。

第八条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28周岁以下应是共青团员)的,经党小组推荐(设有党小组的党支部)、团组织推荐(申请人为团员的),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团员入党推荐表》。党总支、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信息输入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

党组织应支持和帮助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九条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给入党积极分子交任务、压担子等途径加强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十条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其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每学期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不少于两次,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每学期党支部要对每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表现情况作一次了解,并按照写实性的要求将考察鉴定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至少应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两次,入党积极分子应参加所在单位(班级)党章学习小组的活动,不断提高对党的认识。

第十一条党组织每学期对本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做好调整充实工作。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一般不少于党员发展计划的两倍。

第十二条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考察材料、推优情况等材料汇总,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十三条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工作、学习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要及时移交入党积极分子档案材料,将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负责地介绍给其所去单位(居住地)的党组织。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要对其情况认真加以讨论研究,对其中材料齐全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应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四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团员须经团组织推荐),经支委会全面考察和讨论同意,提交支部大会全体党员讨论通过,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学生入党,应征求所在团支部、同班同学、班主任、辅导员、主要任课老师等的意见。发展研究生入党,还要征求研究所、导师等的意见。

曾获得过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各项事业中为国家或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流动人员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学习两年以上,可以按上述程序确定为发展对象,但应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总支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坚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性政审材料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发展在重大的政治斗争中有过问题的积极分子入党,在履行入党手续前,必须事先征求校党委组织部的意见。

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审查材料,并填写《党员发展对象政治审查表》。政治审查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要经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结业,才能发展入党。确因客观原因没有参加党校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辅导和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做好发展对象有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党支部负责整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认真详实地填写《党员发展对象材料审核表》,并将审核表报组织员和党总支进行审核,材料包括:《党员发展对象材料审核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两次团组织推优情况、党内外群众意见汇总、政审情况等。

第十八条发展对象入党前应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办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入党志愿书》。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发展对象要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由入党介绍人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对党忠诚老实教育,并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将填写《入党志愿书》具体要求详细说明。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一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会议召开地可悬挂党旗,支部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包括以下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向大会宣读各项议程。

(二)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和家庭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四)支委会介绍审议情况(政审、群众意见、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等)。

(五)到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由申请人谈自己对大家所提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六)支部大会表决。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七)宣读支部大会决议草案,并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形成正式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在讨论通过一周内,将入党材料上报党总支审批(直属党支部报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校党委或经授权的党总支在审批前,要指派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找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向校党委或经授权的党总支汇报。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讨论、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表决。

党委或经授权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或经授权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填写党员信息表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人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规定期限审批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重新讨论。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以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经校党委或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同意的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和党员信息表,所在党总支应在一周内报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备案。盖章备案后,《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由党总支负责集中保管。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誓词,面对党旗进行宣誓。每年七一,校党委组织部或党总(直)支应组织一次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九条通过多种形式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锻炼。党支部负责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的表现作一次写实考察。

入党介绍人应继续负责联系预备党员的工作。

预备党员每季度应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一份,就自已的思想工作情况向党支部报告,半年后要认真进行思想小结,并在支部大会或党小组会上进行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要分析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在转正前要经学校党校预备党员培训班培训并结业,未经培训结业的一般不得按期转正。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学习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校党委或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为半年至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总支在开会讨论前应将有关材料和党支部讨论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征求意见;会后形成书面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组织关系未转走的毕业生党员应按照毕业生党员党籍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校党委或经授权的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要及时讨论审批,审批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要及时批复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在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入党志愿书》在一周内上报校党委组织部,经校党委组织部盖章备案后,由党总支负责将《入党志愿书》及其入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四条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校党委组织部要科学制定全校发展党员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学期初党总支、党支部要按照学校发展党员的目标要求在党支部上报的基础上,制订好本学期的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订计划应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对入党积极分子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个分析,把可以发展入党的同志及时列入发展计划,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校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平时进行不定期检查,必要时通报检查结果,并将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果报告校党委。组织发展计划由党组织内部掌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个别表现特别突出,虽未列入发展计划的同志,经考察证明已具备党员条件的,也可以发展,但应及时向上级组织做出说明。

第三十六条要配备和建立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队伍,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可以根据需要,选派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专兼职组织员。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保证组织员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坚决杜绝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凡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须重新履行入党手续。

第三十八条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