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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2-17 [来源]: [浏览次数]:

2019级同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更好的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我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确认2023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浙教办函〔2022〕377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2023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得过3次三等(含)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获得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相当荣誉称号者优先。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5.就业观念端正,就业态度积极。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应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此基础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在所获得的奖学金中,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同等条件下,荣获省级(含)以上或相当奖励者优先考虑。

二、评选名额

校级优秀毕业生人数33人;省级优秀毕业生4人。申请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还应同时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不需重复填表,只需要在申请表最下方备注处注明即可。

三、时间安排

2月22日16:00前请将附件1以电子版的形式发送至34487058@qq.com。

联系人:吴老师

联系电话:0571-86875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