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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9-02-26 [来源]: [浏览次数]:


各位同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择业观,更好的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对2019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2019届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2.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师生反映良好。

3.大学期间获得过3次三等(含)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同等条件下,获得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相当荣誉称号者优先。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4.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良好”(含良好)以上。

5.就业观念端正,就业态度积极。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

应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评选条件。在此基础上,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在所获得的奖学金中,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校一、二等奖学金或其他相当奖项2次(项)以上;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同等条件下,荣获省级(含)以上或相当奖励者优先考虑。

二、评选名额

校级优秀本科毕业生人数23人;省级优秀毕业生3人。申请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同学还应同时申请校级优秀毕业生。

三、时间安排

3月1日之前请将省级、校级优秀毕业生相关材料以电子的形式发送至1594774560@qq.com。上述相关表格详见附件。